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81號
TNDV,112,除,181,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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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鉦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1年9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1年9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鉦曜有限公司 吳建良 臺灣銀行 永康分行 九億興業有限公司 111年6月20日 456,75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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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億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鉦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