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許榮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 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 字第39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於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 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許榮男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 112年4月2日 27,650元 AE0000000 2 許榮男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 112年5月2日 27,65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