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宋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1年11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1年11月23日張貼該裁定於 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林淑惠 彰化商業銀行 延平分行 111年9月28日 19,000元 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