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楊贈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1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2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楊贈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111年9月30日 65,20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