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號
TNDV,112,重訴,4,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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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杜昆
許淑月
杜志榮
杜柔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如新護理之家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被 告 王淑惠

王張秀美
上三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被 告 賴建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9 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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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