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
發有限公司、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開發有限公司、蕭春
美、賴嚮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5,059,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79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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