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 8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94年11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