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吳彥徹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陳麗月間請求給
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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