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2號
TNDV,112,訴,72,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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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楊雅勝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崑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
字第29號裁定移送前來。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
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
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
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抗字地44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
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
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楊崑宗
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犯傷
害罪在案,然觀前揭刑事案件判決,係認定被告揮拳某力毆打原
告之頭部及其他身體部位,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挫擦傷、
左手挫擦傷、臉部挫傷等傷害,並未認定原告受有左耳感音性聽
力障礙及耳鳴,已達重度或極重度聽力受損之傷害,則原告所提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徵裁判費之適用,揆諸前開法
律規定及說明,仍應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86,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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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