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傅知仁
被 告 吳銘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
年度附民字第45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91,33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7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22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
及方式,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
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嗣詐欺集
團成員於109年10月25日,以暱稱「曉慧」透過交友軟體「B
adoo」與伊結識,復以LINE通訊軟體介紹參與「天貓國際-
趙辰」投資網路銷售,致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110年4
月26日9時許及同日9時1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2萬2000元
、115萬2000元。上開詐欺集團再將該等款項轉至被告事先
依指示而在其本件中國信託帳戶網路銀行申請設立之約定轉
帳帳戶內,原告因此受有損害1,774,000元。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774,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伊手機OTP密碼遭詐騙集團取消,且另行設定其他手機號碼
變更利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行為,因而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致其受有損害1,774,000元等情
,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
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在
案,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起訴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42頁),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核屬實,自堪信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
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將其所有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
其主觀上自得預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極有可能遭
詐騙集團用於掩飾或隱匿該他人或其轉手者因犯罪所得財物
之途徑,客觀上帳戶亦確遭詐騙集團利用以騙取原告之匯款
金額,並以被告所提供之提款卡將款項領出,縱被告非實際
詐騙原告匯款之人,然其上開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
為,確係足以幫助該實際詐騙原告匯款者之行為,致原告受
有1,774,000元之損害,自堪認被告係該實際詐騙原告之詐
騙集團之幫助人,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主張被告
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至被告抗辯其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係因OTP密碼遭詐騙集團變更利用,並未詐
騙原告云云,縱被告抗辯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因OTP密碼遭
詐騙集團變更利用等情屬實,亦不妨礙被告為詐騙集團幫助
人之認定,被告上開抗辯,並無法解免其應對原告所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7
4,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
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惟依法仍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諭知訴訟費
用由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
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