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彥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又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9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
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