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王明崇
王明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楊翰菘(即楊進才之繼承人)
楊瑞卿(即楊進才之繼承人)
楊千慧(即楊進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2人
共有,系爭土地上有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
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至民國72年7月21日止
,迄今已逾20年,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不實
行抵押權,抵押權亦歸於消滅。系爭土地現仍有訴外人楊進
才設定登記之系爭抵押權,而楊進才業於75年2月5日死亡,
被告為楊進才之繼承人,系爭抵押權登記對原告之所有權有
所妨害。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被告戶 籍謄本、楊陳月娥除戶謄本、楊進才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 院卷第19-24、57-65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土地查
詢資料、楊進才之戶籍資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5-36、47、69-73頁)。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查現今系爭土地所示系爭抵 押權之權利人為楊進才,而楊進才業於75年2月5日死亡,被 告為楊進才之繼承人,是被告既已繼承如附表所示系爭抵押 權,其等迄未辦理繼承登記,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先辦理繼 承登記方得處分,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 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 者,其抵押權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 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 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 範圍,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第881條 之15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 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故不動產如存 有未經成立或不應繼續存在之抵押權,其物之所有權完整即 受有妨害,所有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所有物除去妨害請 求權,請求登記之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本件原告 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約定清償日為72年7月21日, 至今已逾20年等情,此有系爭土地第一、三類登記謄本及本 院職權調閱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縱令存在,其請求權亦已罹於民 法第125條所定之15年時效而消滅,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 成後之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即因5年除斥期間 經過而歸於消滅。故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應 已消滅,堪認系爭抵押權登記對於原告之所有權有所妨害而 應予除去。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 由,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抵押權內容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王明崇100分之72 王明仁100分之28 ⒈收件年期:72年 ⒉字號:南麻字第0000號 ⒊登記日期:72年0月00日 ⒋權利種類:抵押權 ⒌權利人:楊進才 ⒍債權額比例:全部 ⒎擔保債權總額:1,000,000元 ⒏存續日期: 自72年00月00日至72年00月00日 ⒐清償日期:72年00月00日 ⒑利率:月息1分5厘 ⒒債務人及債額比例:陳文德 ⒓權利標的:所有權 ⒔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1 ⒕證明書字號:72南麻字第000號 ⒖設定義務人:陳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