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蘇宏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連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0,48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