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33號
TNDV,112,補,533,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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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林秋慶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張至恒

張聖郎
吳麗珠
林采螢
林品
林智祥
林愛和
張麗瑤
張國志
張國周
張景堯
張景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
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共2筆,原告之應有部分範圍
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1,
3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編號 土地標示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05㎡ 14,800元/㎡ 2/9 1,660,88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0㎡ 14,800元/㎡ 13/24 240,500元 價額合計(新臺幣) 1,901,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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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