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楊紫愉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被 告 楊美秀
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如附表所示)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95,48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或建物 112年公告現值 或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 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2,900元 112.09 3分之1 1,602,887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 877,800元 3分之1 292,600元 合計:1,895,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