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債 務 人 蔡玉銘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
代 理 人 劉哲宏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玉銘自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 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 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 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 而獲重生之機會,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 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 出相關文件。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1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受理在案。嗣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 公告周知,並於112年3月17日以南院武111司執消債更莊字 第126號函命債務人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更生方案, 該函於112年3月29日送達債務人之代理人,惟迄未提出財產 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更生方案;司法事務官另於112年5月17日 發函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就本件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一事 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金 蘭均以書狀表示無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及債務人並未具狀到 院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及111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依上情,因本件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未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 程序無從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 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 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之情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爰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第8 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6月26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