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80號
TNDV,112,消債更,180,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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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宏業

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現從事何種工作?並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 明文件;若債務人目前所從事之工作並無雇主或係從事營業 活動,則亦請提出收入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三、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 務人黃宏業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5695-SR之車 輛分別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 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尚在正常繳款中,是該2筆債務應為 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請債務人更正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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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