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麟武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表明)。
2.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切結書或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
3.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