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14號
TNDV,112,消債更,114,2023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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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鄭沛淳鄭雅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自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 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務總額為776,000元,為 清理債務,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甲○(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甲○銀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 (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93號),甲○銀行未提供分期 還款方案,經債務人聯絡債權人,債權人表示清償方案為每 月30,000元,因債務人無力負擔致調解不成立。債務人目前 每月僅有約27,982元收入,扣除每月生活費、扶養費後,已 無力清償前揭債務,且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所欠債務未逾1, 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



證,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主張受雇於榮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4個月平均 每月收入約27,98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有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勞保異動查詢、及薪資明細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2 7至30、49、55至65頁、更字卷第112頁)可證。基此,債務 人主張平均每月收入約27,982元計算,應可憑採。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 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 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 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 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 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 對於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自不可僅以債務人之 主張為斷,而應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關 於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稱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定 之,方屬允洽。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復 按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 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 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 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 債務。而參酌臺南市112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23 0元,故本件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 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1.2】。是債務人主張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為9,500元【計算式:債務人主張其本人生活 費加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27,500元-債務人主張2名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18,000元】,未逾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7,076元,應屬合理。
 ㈣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陳○孚、陳○蘋係99、100年出生,無收入 、無財產等節,有其等戶籍謄本、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查( 見調字卷第51頁、本院卷第103至109頁)。陳○孚、陳○蘋尚 未成年自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則依上開每月必要生活支 出為基準,及扶養義務人除債務人外,尚有其父親陳彥位需 平均負擔,依此計算每月債務人應支出之扶養費為17,076元



【計算式:17,076元2人2人】。是債務人主張未成年子女 每月扶養費用為18,000元,仍應以17,076元計之,方屬合理 。
 ㈤依上,債務人每月所得27,982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9,5 00元、扶養費用17,076元,餘額僅1,406元,顯無法負擔其 原有之債務,則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 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已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 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 ,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時間 薪資(新台幣) 112年1月 34,327元 112年2月 24,607元 112年3月 24,307元 112年4月 28,687元 平均 27,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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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