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陳○瑋
相 對 人 陳○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 行為。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