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130號
TNDV,112,家補,130,202306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鍾燕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華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