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117號
TNDV,112,家補,117,202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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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呂○娟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呂○○春之財產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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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