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7號
TNDV,112,家繼簡,7,202306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蔡正隆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陳正義
陳正德
被 告 陳正興
林輝雄
林穎男
林穎松
林秀鈴
陳順華
陳眉秀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家銘
被 告 陳順惠 住○○市○○區○○街000○0號0樓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順賢
被 告 蔡正宏

黃奕銓
被 告 蔡黃春枝
蔡金城
蔡惠貞

兼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忠
被 告 蔡金言
蔡正信
陳心怡
佳怡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0樓
陳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正德蔡正宏黃奕銓蔡金言蔡正信
陳心怡、陳佳怡陳祉怡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為被繼承人郭便之共同繼承人。郭便於民國48年11月
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就郭便所遺遺
產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二)本件被繼承人郭便並無訂立分割遺產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
之遺囑,且兩造間亦無訂立分割遺產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
之協議,惟兩造迄今均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是原告以本起
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意思表示,依民
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
第2項第1款本文規定訴請分割遺產,請鈞院斟酌共有人之
意願,以訴之聲明所示適當公平之方法予以分割分配之。
(三)聲明: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兩造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陳正義陳正興林輝雄林穎男林穎松林秀鈴
陳順華陳順賢陳順惠、陳眉秀、蔡黃春枝蔡正忠
蔡金城、蔡惠貞: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無意見。
(二)被告陳正德蔡正宏黃奕銓蔡金言蔡正信陳心怡
、陳佳怡陳祉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
亦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郭便於48年11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
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在卷可稽,堪可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
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法核無
不合,且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 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蔡正隆 1/12 陳正義 1/32 陳正德 1/32 陳正興 1/32 林輝雄 1/128 林穎男 1/128 林穎松 1/128 林秀鈴 1/128 陳順華 1/32 陳順賢 1/32 陳順惠 1/32 陳眉秀 1/32 蔡正宏 1/12 黃奕銓 1/12 蔡黃春枝 1/24 蔡金言 1/24 蔡正忠 1/24 蔡正信 1/24 蔡金城 1/24 蔡惠貞 1/24 陳心怡 1/12 陳佳怡 1/12 陳祉怡 1/12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