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49號
PTDM,94,訴,149,2005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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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8
9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及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甲○○○」印章壹枚、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及附表三編號三、四偽造「甲○○○」署名之簽帳單客戶存根聯計肆張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附表二編號一、二、附表三編號三、四所示偽造「甲○○○」之署名、印文,均沒收。 明業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丙○曾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6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0月確定,於民國91年5月22日縮刑期滿日執行完畢。二、丙○與乙○○為朋友關係,因乙○○於92年11月間,將本人 及母親甲○○○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房屋稅單及地價 稅單等資料交予丙○,委託代辦信用卡,詎丙○收受前開資 料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於92年11月16日前先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匠偽造「甲○ ○○」印章1 枚後,即先後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92年11月16日,在附表一編號1 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 甲○○○」之署名,交由不知情之行銷業務員唐華綱(已由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代向中華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商銀)申辦信用卡,嗣中華商銀承辦人員將附表 一編號1 所示之2 張信用卡,寄至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前進 98號,由丙○持上開偽造「甲○○○」之印章,蓋用於郵件 回執收件人欄,表示係由「甲○○○」所收受,並將該回執 交予郵差行使,丙○收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該2 張信用卡 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甲○○○」之署名各1 枚,藉以 對外表示其為正當之持卡人後,連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時、地購買菸、酒等商品,再利用不知情而於屏東市 中山公園附近電動玩具店所認識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 ,將該信用卡持交該特約商店之店員為其刷卡消費,使各該 店員誤為「甲○○○」本人所消費,分別透過店內刷卡處理 機刷卡,並由該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分別於如附 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造「甲○○



○」之署名(經複寫後為一式二枚),以表示係該信用卡之 持卡人確認消費數額及「持卡人同意對於所有消費之記帳金 額遵守發卡公司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納之責」之意後,持 之以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店員,致使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係 該信用卡真正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 2 所示各該編號之金額之菸、酒予丙○,足以生損害於甲○ ○○、該特約商店、中華商銀,並足生損害於財團法人聯合 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及郵政機關對於 信件收受之正確性。丙○又於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時、 地,將該中華商銀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 000 號)置入附表二編號3 、4 之「提領地點」所示自動提 款機,鍵入預借現金之密碼,以此不正之方法預借現金,致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第一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陷於錯誤,而經由自 動提款機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現金予丙○。 ㈡於92年11月16日,在附表一編號2 、3 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現 金卡申請書上各偽造「甲○○○」之署名,交由不知情之行 銷業務員唐華綱,代向台新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嗣台 新銀行承辦人員將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2 張信用卡及編號3 之現金卡,寄至上址,由丙○持上開偽造「甲○○○」之印 章,蓋用於郵件回執收件人欄,表示係由「甲○○○」所收 受,並將該回執交予郵差行使,丙○收受上開信用卡後,即 於該2 張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甲○○○」之署 名各1 枚,藉以對外表示其為正當之持卡人後,持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 號之VSIA信用卡,連續於如附表三編號 3 、4 所示之時、地購買消費商品,再利用不知情之上開不 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將該信用卡持交該特約商店之店員為 其刷卡消費,使各該店員誤其為「甲○○○」本人,分別透 過店內刷卡處理機刷卡,並由該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 女子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之簽帳單(一式二聯) 上偽造「甲○○○」之署名(經複寫後為一式二枚),以表 示係該信用卡之持卡人確認消費數額及「持卡人同意對於所 有消費之記帳金額遵守發卡公司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納之 責」之意後,持之以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店員,致使該特約 商店店員誤認係該信用卡真正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如 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各該編號之金額商品予丙○,足以生 損害於甲○○○、該特約商店、台新銀行,並足生損害於財 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郵政 機關對於信件收受之正確性。丙○又於如附表三編號1 、2 、5 、6 、7 、8 所示時、地,將上開VISA信用卡及如附表



一編號3 所示之現金卡置入附表三編號1 、2 、5 、6 、7 、8 之「提領地點」所示自動提款機,鍵入預借現金之密碼 ,以此不正之方法預借現金,致台新銀行、第一銀行陷於錯 誤,而經由自動提款機給付如附表三編號1 、2 、5 、6 、 7 、8 所示之現金予丙○
㈢於92年11月16日,在附表一編號4 之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 甲○○○」之署名,交由不知情之行銷業務員唐華綱,代向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稱:玉山銀行)申辦現金卡 ,嗣玉山銀行承辦人員將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現金卡,寄至 上址,由丙○持上開偽造「甲○○○」之印章,蓋用於郵件 回執執收件人欄,表示係由「甲○○○」所收受,並將該回 執交予郵差行使,足生損害於甲○○○、玉山銀行,並足生 損害於郵政機關對於信件收受之正確性。丙○收受上開現金 卡後,即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時、地,將上開現金卡置 入附表四各該編號之「提領地點」所示自動提款機,鍵入預 借現金之密碼,以此不正之方法預借現金,致台灣銀行、中 興銀行陷於錯誤,而經由自動提款機給付如附表四各該編號 所示之現金予丙○
㈣於92年11月30日,在附表一編號5 之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 甲○○○」之署名,交由不知情之行銷業務員唐華綱,代向 板信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申辦現金卡, 嗣板信銀行承辦人員將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現金卡,寄至上 址,由丙○持上開偽造「甲○○○」之印章,蓋用於郵件回 執執收件人欄,表示係由「甲○○○」所收受,並將該回執 交予郵差行使,足生損害於甲○○○、板信銀行,並足生損 害於郵政機關對於信件收受之正確性。丙○收受上開現金卡 後,即於如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時、地,將上開現金卡置入 附表五各該編號之「提領地點」所示自動提款機,鍵入預借 現金之密碼,以此不正之方法預借現金,致中國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陷於錯誤,而經由自動提款 機給付如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之現金予丙○
㈤於92年12月3 日,在附表一編號6 之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 甲○○○」之署名,交由不知情之行銷業務員唐華綱,代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申辦現 金卡,嗣中國信託承辦人員將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現金卡, 寄至上址,由丙○持上開偽造「甲○○○」之印章,蓋用於 郵件回執執收件人欄,表示係由「甲○○○」所收受,並將 該回執交予郵差行使,足生損害於甲○○○、中國信託,並 足生損害於郵政機關對於信件收受之正確性。丙○收受上開 現金卡後,即於如附表六各該編號所示時、地,將上開現金



卡置入附表六各該編號之「提領地點」所示自動提款機,鍵 入預借現金之密碼,以此不正之方法預借現金,致中國信託 陷於錯誤,而經由自動提款機給付如附表六各該編號所示之 現金予丙○
㈥於92年12月30日,在附表一編號7 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 甲○○○」之署名,交由不知情之行銷業務員唐華綱,代向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辦信用卡 ,足生損害於甲○○○,嗣日盛銀行承辦人員發現係偽冒申 請而拒絕核發現金卡。
㈦嗣因中華銀行承辦人員通知乙○○,其母親甲○○○之信用  卡正在刷卡消費,始知悉上情而報警處理。三、上開犯罪事實,有:㈠中華商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交易明 細各1 紙、結升企業簽帳單影本2 紙、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及交易明細各1 紙、君展旅行社有限公司簽帳單2 紙 、日盛銀行93年7 月12日函、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及 交易明細各1 紙、玉山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及交易明細各 1 紙、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 紙及現金卡放款歷 史交易查詢表各1 紙、傳真查詢國內各項掛號郵件查單1 紙 、板信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及交易明細表各1 紙、特約郵 件郵費單1 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1 紙; ㈡證人乙○○、甲○○○、黃建勝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 同案被告唐華綱於警詢中之陳述;㈢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等證據可證,至於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 之簽帳單,被告雖自白為其所簽,然經本院與附表二編號1 、2 之簽帳單予以比對,二者簽名之筆順、勾勒、按捺等均 相同,顯係被告於屏東市中山公園附近電動玩具店所認識之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所為而非被告所為,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0 條所謂之「私文書」,乃指私人制作,以文字 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有關事 項之文書而言。依信用卡使用情形,必於信用卡背面之簽名 欄簽名後,始得持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簽名為證,而在信 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 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 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 台上字第5209號判決參照)。又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 帳單上簽立署押,係表示該持卡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 單上所示之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 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故如有偽簽他人署



押於信用卡簽帳單者,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 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可參)。再者 ,郵局投遞掛號函件之投遞簽收清單,係用以表示掛號函件 送達之證明,雖簽收清單內容係由郵務人員製作,但應由收 件人簽名蓋章或按捺指印以證確已送達、受領之意旨,故將 偽造之印章或印文蓋在該等制式之收據上,已足認為一定意 思之表示,性質上亦應認屬私文書(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 5782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判決可考)。被告偽造如 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私文書復提出行使、並於附表一編號1、2 之信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署名後,復持之刷卡簽帳 消費,再利用不知情之上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在前述 各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名後持交店員以行使,並 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匠偽造「甲○○○」印章1 枚,持之蓋用 印文於郵局回執上以示簽收後,交由郵務人員收回等行為, 分別係名義申請人以該等文書內容對於銀行申請核可提供信 用卡、現金卡金融服務,持卡人以該等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 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並請求發卡銀行給付 款項之依據,以及確認郵務人員確實履行送件義務之證明, 而分別由特約商店、銀行及郵局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 供契約給付之過程以觀,均堪認該當於刑法第216 條之「行 使」,故被告上開所為,均足生損害於證人甲○○○、各該 特約商店、各該銀行、及足生損害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郵局對於郵件收受管理之正 確性,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無訛。
 ㈡又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名義之信用卡,以偽造名義持卡人 之簽名於簽帳單上,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 係原名義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實 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上開 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向前述各該特約商店佯裝其係真正 名義持卡人「甲○○○」本人,向該等特約商店刷卡簽帳, 詐得前述商品,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將附表一各該編號之信用卡、現金卡 置入附表二編號3 、4 、附表三編號1 、2、5 、6 、7 、8 、附表四編號1 至3 、附表五編號1 、2 及附表六編號1、2 之「提領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提款機,並鍵入預借現金之密 碼,偽以各該信用卡、現金卡合法使用人身分之不正方法預 借現金,使台新銀行、第一銀行、台灣銀行、中興銀行、中 國商銀及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而經由該自動提款機給付現金 ,其此部分所為,顯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 條 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㈣間接正犯:被告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匠偽造「甲○○○」印章 1 枚及利用不知情之上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在附表二編 號1 、2 、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甲○○ ○」署名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㈤吸收犯: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之申請書、附表一編號 1 、2 之信用卡背面、及利用不知情之上開不詳姓名年籍成 年女子在附表二編號1 、2 、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之私文 書上偽造「甲○○○」之署名(其中附表二編號1 、2 、附 表三編號3 、4 之簽帳單為為一式二聯,因複寫作用,故各 偽造「甲○○○」署名為2 枚)、在回執上偽造「甲○○○ 」之印文1 枚,各該偽造署名、印文之行為,各為偽造該等 私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被告於偽造該等私文書後復持以行 使,其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均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已足。 ㈥連續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 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均加重其刑。
㈦又被告所犯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之間,係圖以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之方法,達到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他人財物罪之目的,核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 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
㈧累犯:被告曾於87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6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於91年5 月22日縮刑期滿日執行完畢,有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按,其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加重之。
㈨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行為之違法,竟圖以冒名申請信用卡、 現金卡之不法方式,資以滿足個人物慾,非但致使被害人甲 ○○○陷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不確定之嚴重不安狀態,亦 嚴重影響各該特約商店、各該發卡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對金融交易秩序管理之正確性,於案發迄今,當 未賠償各該銀行損失,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及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示懲戒。
㈩沒收:
㈠附表二編號1 、2 及附表三編號3 、4 偽造「甲○○○」 之簽帳單客戶存根聯計4 張,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 已滅失,是該4 紙簽帳單客戶存根聯,既為供行使偽造私 文書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上開文書既已沒收,則其上偽造 「甲○○○」之署名,即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㈡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附表一編 號1 至7 之各該申請書、附表二編號1 、2 之簽帳單特約 商店存根聯、附表三編號3 、4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 收受附表一編號1 至6 之信用卡、現金卡之郵局回執,因 該信用卡原即為發卡銀行所有,或已交付予各該銀行、特 約商店及郵局,均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惟其上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因編號7 之申請書,依上開 日盛銀行之函文表示,業已銷燬,故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所示申請書、信用卡背面及郵局回執、附表二編號1 、2 及附表三編號3 、4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 ○○○」之署名、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
㈢被告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匠偽造「甲○○○」印章1 枚,雖 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 之1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項 、第56條、 第47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附表一:




┌──┬───────┬──────┬─────────────┐
│編號│發 卡 銀 行│核發卡片種類│ 備         註 │
├──┼───────┼──────┼─────────────┤
│1 │中華商銀 │MASTER卡(卡│㈠僅填寫1 張信用卡申請書,│
│  │92年11月16日 │號:0000-000│ 偽造「甲○○○」之署名1 │
│  │  │0-0000-0000 │ 枚。 │
│  │  │號) │㈡信用卡背面偽造「甲○○○│
│  │  │JCB 卡(卡號│ 」署名各1 枚,合計為2 枚│
│  │ │:0000-0000-│㈢郵局回執上偽造「甲○○○│
│ │ │0000-0000 號│ 」印文1枚。 │
│ │ │) │   │
├──┼───────┼──────┼─────────────┤
│2 │台新銀行 │新光三越普卡│㈠僅填寫1 張申請書,偽造「│
│  │92年11月16日 │VISA卡(卡號│ 甲○○○」之署名1 枚  │
│  │  │:0000-0000-│㈡信用卡背面偽造「甲○○○│
│  │  │0000-0000 號│ 」署名各1 枚,合計為2 枚│
│  │  │) │㈢郵局回執上偽造「甲○○○│
│  │  │台灣加油普 │ 」印文1枚。 │
│  │  │卡MASTER卡(│             │
│  │  │卡號:5433-8│             │
│  │ │000-0000-000│             │
│ │ │3號) │             │
├──┼───────┼──────┼─────────────┤
│3 │台新銀行 │YOUBE現金卡 │㈠填寫1 張申請書,偽造「高│
│  │92年11月16日 │(帳號:6351│ 林素煌」署名1 枚    │
│  │  │000000000 號│㈡郵局回執上偽造「甲○○○│
│ │ │) │ 」印文1 枚。 │
├──┼───────┼──────┼─────────────┤
│4 │玉山銀行 │Take現金卡 │㈠填寫1 張申請書,偽造「高│
│  │92年11月16日 │(帳號:0532│ 林素煌」署名1 枚    │
│  │  │000000000 號│㈡郵局回執上偽造「甲○○○│
│ │ │) │ 」印文1 枚。 │
├──┼───────┼──────┼─────────────┤
│5 │板信銀行 │現金卡   │㈠填寫1 張申請書,偽造「高│
│  │92年11月30日 │(帳號:0206│ 林素煌」署名1 枚    │
│  │  │-000-0000000│㈡郵局回執上偽造「甲○○○│
│ │ │號) │ 」印文1 枚。 │
├──┼───────┼──────┼─────────────┤
│6 │中國信託 │現金卡   │㈠填寫一張申請書,偽造「高│
│  │92年12月3 日 │(帳號:0020│ 林素煌」署名1 枚    │




│  │ │0-000000-0號│㈡郵局回執上偽造「甲○○○│
│ │ │) │ 」印文1 枚。 │
├──┼───────┼──────┼─────────────┤
│7 │日盛商銀 │欲申辦信用卡│填寫申請書1 張,偽造「高林│
│  │92年12月30日 │未予核准  │素煌」署名1 枚,惟申請書已│
│  │ │ │經銷毀 │
└──┴───────┴──────┴─────────────┘
附表二:
┌──┬──────┬─────┬──────────┬─────────┐
│編號│發 卡 銀 行│時   間│提領地點或     │提領金額(新台幣)│
│  │      │     │消費地點      │或消費金額    │
├──┼──────┼─────┼──────────┼─────────┤
│1 │中華商業銀行│92.12.5  │結升企業      │14,500元     │
│  │MASTER卡(卡│14:46  │屏東市○○街三五一號│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
│  │號:0000-000│  │          │聯上偽造「甲○○○│
│  │0-0000-0000 │  │          │」署名1 枚 │
│ │) │ │ │ │
├──┼──────┼─────┼──────────┼─────────┤
│2 │中華商業銀行│92.12.5  │結升企業      │14,000元     │
│  │JCB 卡(卡號│14:48  │屏東市○○街三五一號│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
│  │:0000-0000-│  │          │聯上偽造「甲○○○│
│  │0000-0000) │  │          │」署名1 枚 │
├──┼──────┼─────┼──────────┼─────────┤
│3 │中華商業銀行│ 92.12.12 │台新商業銀行    │1,000元      │
│  │MASTER卡(卡│     │提款機       │         │
│  │號: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4 │中華商業銀行│ 92.12.12 │第一銀行提款機  │500元       │
│  │MASTER卡(卡│     │          │         │
│  │號: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發 卡 銀 行 │時  間 │提領地點或     │提領金額(新台幣)│
│  │      │     │消費地點      │或消費金額    │
├──┼──────┼─────┼──────────┼─────────┤




│1 │台新銀行 │92.12.26 │台新銀行提款機  │5,000元     │
│  │新光三越普卡│     │          │         │
│  │VISA卡(卡號│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號│     │          │         │
│  │) │ │ │ │
├──┼──────┼─────┼──────────┼─────────┤
│2 │台新銀行 │ 92.12.26 │台新銀行提款機  │20,000元   │
│  │新光三越普卡│     │          │         │
│  │VISA卡(卡號│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號│     │          │         │
│  │) │ │ │ │
├──┼──────┼─────┼──────────┼─────────┤
│3  │台新銀行 │ 92.12.26 │君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12,800元 │
│  │新光三越普卡│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
│  │VISA卡(卡號│     │路10號       │聯上偽造「甲○○○│
│  │:0000-0000-│     │  │」署名1 枚 │
│  │0000-0000 號│     │          │  │
│ │) │ │          │  │
├──┼──────┼─────┼──────────┼─────────┤
│4  │台新銀行 │ 93.01.10 │君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9,000 元     │
│  │新光三越普卡│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
│  │VISA卡(卡號│     │路10號       │聯上偽造「甲○○○│
│  │0000-0000-00│     │  │」署名1 枚 │
│  │34-8507號) │     │          │  │
├──┼──────┼─────┼──────────┼─────────┤
│5 │台新銀行 │ 92.12.8 │台新銀行提款機  │20,000元   │
│  │YOUBE 現金卡│     │          │         │
│  │(帳號:6351│     │          │         │
│  │000000000 號│     │          │         │
│  │) │ │ │ │
├──┼──────┼─────┼──────────┼─────────┤
│6  │台新銀行 │ 92.12.8 │台新銀行提款機  │20,000元   │
│  │YOUBE 現金卡│     │          │         │
│  │(帳號:6351│     │          │         │
│  │000000000 號│     │          │         │
│ │) │ │ │ │
├──┼──────┼─────┼──────────┼─────────┤
│7  │台新銀行 │ 92.12.8 │台新銀行提款機  │9,000元     │




│  │YOUBE 現金卡│     │          │         │
│  │(帳號:6351│     │          │         │
│  │000000000 號│     │          │         │
│ │) │ │ │ │
├──┼──────┼─────┼──────────┼─────────┤
│8 │台新銀行 │ 92.12.8 │第一銀行提款機   │1,000 元     │
│  │YOUBE 現金卡│     │          │         │
│  │(帳號:6351│     │          │         │
│  │000000000 號│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發 卡 銀 行│ 時  間 │提領地點或  │提領金額(新台幣)│
│  │      │     │消費地點   │或消費金額    │
├──┼──────┼─────┼───────┼─────────┤
│1  │玉山商業銀行│ 92.11.26 │台灣銀行提款機│20,000元      │
│  │現金卡(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440號)   │     │       │         │
├──┼──────┼─────┼───────┼─────────┤
│2  │玉山商業銀行│ 92.11.26 │台灣銀行提款機│9,000元      │
│  │現金卡(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440號)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 92.12.7 │中興銀行提款機│700元       │
│  │現金卡(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440號)   │     │       │         │
└──┴──────┴─────┴───────┴─────────┘
附表五:
┌──┬──────┬─────┬────────┬─────────┐
│編號│發卡銀行  │ 時  間 │提領地點或   │提領金額(新台幣)│
│  │      │     │消費地點    │或消費金額    │
├──┼──────┼─────┼────────┼─────────┤
│1  │板信銀行 │ 92.12.22 │中國商銀提款機 │20,000元      │
│  │現金卡(帳號│     │      │         │
│  │:0000-000-0│     │        │         │
│  │13565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板信銀行 │ 92.12.22 │中國商銀提款機 │20,000元      │
│  │現金卡(帳號│     │      │         │
│  │:0000-000-0│     │        │         │
│  │135659號) │     │        │         │
│ │ │ │ │ │
└──┴──────┴─────┴────────┴─────────┘
附表六:
┌──┬──────┬─────┬───────┬─────────┐
│編號│發卡銀行  │ 時  間 │ 提領地點或  │提領金額(新台幣)│
│  │      │     │ 消費地點   │或消費金額    │
├──┼──────┼─────┼───────┼─────────┤
│1  │中國信託 │ 92.12.8 │ 中國信託提款 │20,000元      │
│  │現金卡(帳號│     │ 機  │         │
│  │:00000-0000│     │       │         │
│  │16-1號) │     │       │         │
│ │ │ │ │ │
├──┼──────┼─────┼───────┼─────────┤
│2  │中國信託 │ 92.12.8 │ 中國信託提款 │9,000元      │
│  │現金卡(帳號│     │ 機  │         │
│  │:00000-0000│     │       │         │
│  │16-1號) │     │       │         │
│ │ │ │ │ │
└──┴──────┴─────┴───────┴─────────┘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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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