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49號
TNDV,112,司拍,149,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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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顏小筑

債 務 人 陳淑敏

陳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陳慶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陳淑敏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7月27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淑敏邀同陳慶宏為連帶保證人於99年8月3日向 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9年8月3日止,按 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陳淑敏自112年3月 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65,259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債務人陳慶宏已於101年9月3日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顏小筑,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借據、借款約定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繳息記錄期數



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楠西區 埔尾段 444 95.5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49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21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RC造 56.58 56.58 36.11 149.27 平方公尺 RC造 12.56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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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