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24號
TNDV,112,司拍,124,2023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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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柯文芳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如已登記者,自應以登記內容 為準,不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或債權證明文件另有記載而異 其認定,如登記之清償期尚未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 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下同)9,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成立金錢溑 費借貸契約發生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22年3月27日,經登 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800,000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2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經登記為民國122年3月 27日,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雖陳 稱已屆清償期,惟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者不符,依前開說明,仍應認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之122年3 月27日為本件抵押債權之清償期。本件聲請人於抵押債權清 償日前即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形式以觀,顯不符聲請拍 賣抵押物之要件,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金城段 63-10 15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五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822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94.35 73.25 73.25 73.25 50.22 22.17 386.4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5.50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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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