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04號
TNDV,112,司拍,104,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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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王逸彥

債 務 人 志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逸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 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4 40,000元②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下同)①140年5月27日②141年9月13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逸彥於111年9月13日與債務人志睿工程有限公 司、第三人陳妤茹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元、 到期日為112年3月17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聲 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等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 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官田區 角秀段 8 1383.00 176分之1 002 臺南市 官田區 角秀段 8-2 395.00 79000分之1350 003 臺南市 官田區 角秀段 8-27 54.00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4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突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出 積 積 材料及 物 建築 一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233 臺南市○○區○鎮里○鎮0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39.30 38.70 38.70 25.34 142.0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12.24 平方公尺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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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