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228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家昱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劉○○即劉○○
住新竹縣○○鄉○○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北埔鄉,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 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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