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9246號
TNDV,112,司執,69246,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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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9246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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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榮麟
代 理 人 趙宜箴
債 務 人 李秀香沈李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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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 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 第1 項、第2 項有所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故聲 請本院核發債權憑證云云。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係高雄市 三民區,業據債權人陳明在卷,此亦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單在卷足參,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 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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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