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6985號
TNDV,112,司執,66985,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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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69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顏惠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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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CUI SHEILA MARIE CABRAL(席菈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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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每月於第三人處群創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可領取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係登記在苗栗縣 ○○鎮○○路000號,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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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