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96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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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代 理 人 許志充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品亦即陳洽昌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陳品亦即陳洽昌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品亦
即陳洽昌已於109年7月3日死亡,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
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於債務人陳品亦
即陳洽昌部分之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由本院
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