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9465號
TNDV,112,司執,59465,202306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賴桂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開戶資料 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每月可領取薪資及存款債權, 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 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 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