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5184號
TNDV,112,司執,55184,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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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5184號
債 權 人 陳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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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德元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僅得對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為之 ,不得對第三人之財產為執行。因此,執行法院於執行時, 應依職權調查認定該財產是否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如發現 非債務人所有,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即不得為強制執 行。而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 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次按,動產原則上以占有情形為 所有權人之認定,惟如車輛、機器、船舶等已經登記之動產 ,則以登記名義認定屬何人所有。再按執行法院就聲請查封 之動產,並無實體審查權,僅得就該動產之外觀狀態或登記 名義,自形式上認定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得否准許執行之依 據。
二、查債權人執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120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下稱系爭 車輛)乙部,經監理單位函覆系爭車輛非債務人所有,係登 記為車主洪竹興,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 站民國112年5月30日嘉監麻站字第1120130210號函在卷可稽 。是依形式上觀之,系爭車輛既非登記為債務人楊德元所有 ,實難認屬債務人之財產,且債務人究係基於報廢、贈與或 買賣等何種關係變動系爭車輛之借名登記乃屬實體事項,非 本院民事執行處所得依職權調查認定,故在未經實體訴訟審 理確定前,本院自難認定系爭車輛為債務人所有而得強制執 行,債權人於該車輛之執行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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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