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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969號
TNDV,112,司促,11969,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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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張貞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貳拾貳元②壹佰伍拾肆元
③壹佰貳拾肆元④壹佰貳拾肆元⑤肆佰參拾元⑥柒佰柒拾元⑦壹
佰肆拾壹元⑧貳佰參拾陸元⑨肆佰貳拾肆元⑩肆佰玖拾捌元⑪伍
佰零肆元⑫柒佰參拾陸元⑬捌佰肆拾陸元⑭壹仟零陸拾元⑮參仟
柒佰玖拾伍元⑯捌仟柒佰參拾元⑰壹萬零玖佰陸拾元⑱壹萬肆
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②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③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④一百一
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⑤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⑥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五日⑦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⑧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二十五日⑨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⑩一百一十二年
二月二十五日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⑫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二十五日⑬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⑭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二十五日⑮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⑯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
十五日⑰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⑱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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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