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649號
TCDV,106,司促,20649,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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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4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中庸、高忠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中債務人簽發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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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