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4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中庸、高忠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中債務人簽發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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