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揚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7,98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2,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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