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蘇曼晴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陳文昌
張浩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
代 表 人 王碧玉
訴訟代理人 諶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號、112年度交查字第1329號張浩哲涉嫌詐欺案件,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19號陳文昌涉嫌詐欺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 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陳文昌、張浩哲涉犯詐欺案件, 現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781號、112年度 交查字第1329號就被告張浩哲涉嫌詐欺案件偵查中,及由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6019號就被告陳文昌涉 嫌詐欺案件偵查中(訴字卷第205-215頁)。因被告陳文昌、 張浩哲所涉犯罪嫌疑,確足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 判斷,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 察官偵查中,因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因素,該案偵查期間,調 卷確有窒礙,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順利進行,應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