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6號
原 告 陳宥妘
陳美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告 陳一華
陳連益
陳田文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7月2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