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96號
TNDV,111,訴,1296,20230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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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6號
抗 告 人 張新洲


相 對 人 陳信勳

陳利維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 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296號補繳裁 判費裁定,係在上訴審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前為之,依民事 訴訟法第483規定,不得抗告(參照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27 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第38號研討結果),故抗告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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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