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40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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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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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芙凌即張芙蓉之繼承人即張芙美之繼承人
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
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開始
後,非經債權人為一定之必要行為或預納一定必要之執行費
用,執行程序即不能進行。例如債權人不引導執行人員前往
執行並至現場指封債務人之財產,查封拍賣程序即無法進行
。又如查封後,不預納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時,其鑑價
拍賣等程序,亦無從實施。遇此情形,現行法並無使債權人
生一定失權效果之規定,以致案件懸而不結,造成困擾。且
目前實務上常有債權人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後,因有多數債
權人參與分配,預見拍賣所得金額不足清償其債權,遂對法
院定期鑑價、測量、拍賣、命刊登新聞紙等執行處分,概不
置理。若不增列使生失權效果之規定,不但造成法院遲延棄
件日增,且無異容許債權人以終局執行名義,免供擔保而達
長期凍結債務人財產之目的,對債務人亦不公平(參考強制
執行法第28條之1立法理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3169號債權憑
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中就債務人張芙凌即張
芙蓉之繼承人即張芙美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本院分別定期於民國112年2月3日、112年3月24日及112年
5月10日導往執行,惟聲請人於上開期日導往之建物與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之地政登記謄本所載核有未合,且亦均因無法
開啟門鎖入內測量該建物之實際占用面積及調查內部結構究
係為何,故尚難認其與如附表所示建物確係同一建物而為債
務人所有之財產,並得據以為現場指封及進行後續之鑑價程
序,致其強制執行程序無從實施,依首揭法文之規定,該部
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附表:
111年司執字134088號 財產所有人:張芙凌即張芙蓉之繼承人即張芙美之繼承人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號 1層樓房、磚造、住家用 一層: 61.34 合計: 61.34 全部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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