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李駿逸
代 理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劉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江鑚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江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0弄0 0號)於民國75年12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張江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江鑚於民國68年12月15日經通報失 蹤,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張江鑚為 死亡宣告,今公示催告期滿,仍無失蹤人張江鑚之音訊,爰 聲請准予裁定宣告失蹤人張江鑚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111年7月28日 南市安南戶字第1110057030號函及所附親屬、鄰里長或鄰 居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08年7月29日移署資字第10 80086886號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9月16日南市社助 字第1081084917號函、臺南○○○○○○○○○○○○○○○○之資料傳真 單、失蹤人張江鑚之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 詢報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國民身分證 異動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人 就醫紀錄查詢表、勞保與就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三親等 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件(均影 本)附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知失蹤人張江鑚並未在 監、押,近7年無入出境或投保勞健保之紀錄,亦無任何 財產、所得,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本件前經本院 公示催告,於111年11月4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 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失蹤人
張江鑚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張江鑚於68年12月15日經通報失蹤,計至75年12 月15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 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