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54號
TNDV,109,訴,854,20230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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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陳鵬鷊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錢冠頣律師
蘇敬宇律師
被 告 陳禎祥

陳通舟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街000○0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華洲
被 告 陳義勇



陳麗泉
陳銀城
陳銀朝
陳雅惠

陳盈昌
陳順生

陳志鵬
陳志士
陳睿承

陳宗廟
陳華信
陳周擬
黃陳阿菊
陳峻雄

陳峻仁

陳有宜



陳天瑞
黃士哲


陳其言

陳宗憲

陳宇軒

陳品豪
陳盈志
陳靖嵐
洪飛林

陳俊男
陳炳宏
陳易璿
陳孟良
陳蔡幼
蔡錦錫

陳沛綺
陳永承
陳媚映

陳媚芬

陳怡碩
陳冠磬
陳紆臻
蔡秀
陳麗如

陳凱利
陳惠玉
陳玉菁
陳幸
陳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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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