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06號
TNDM,112,附民,90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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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06號
附民原告 陳奕秀

附民被告 黃景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附民字第90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一項判決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簡易判決處刑書、移送併案意旨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 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對其犯有過失傷害罪嫌云云。然經本院查 詢分案紀錄,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 有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從而,本件所涉之刑事案件既 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 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 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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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