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原 告 陳良誌
吳映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闗名成
溫凱偉
張家綸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闗名成、溫凱偉、張家綸部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建甫、闗名成、溫凱偉、張家綸前因恐嚇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對被告4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闗名成、溫凱偉、張家綸本案刑 事訴訟部分已先行審理終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揭 繁雜情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關於本件被告闗名成、溫 凱偉、張家綸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至關於同案被告劉建甫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本院另行 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