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13號
TNDM,112,附民,613,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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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附民原告 蔡甄真


附民被告 陳俊元


上列被告陳俊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4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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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