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48號
TNDM,112,附民,548,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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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48號
原 告 張雅絢
被 告 蔣育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 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 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6號判決 、107年度台附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26238號、112年度營偵字第328號案件提起公訴 ,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0號判決認定犯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在案,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 偵字第8365號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被害人即本案原 告,核與公訴人起訴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0號案件之告 訴人等不同,而因詐欺取財之罪數,應以被害人數決定,則 被告經移送併辦審理部分與其本案應屬「分論併罰」之數罪 關係,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受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從 而,本件原告既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此部 分顯未經起訴,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就此部分並無刑 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三、惟此附帶民事訴訟之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 序請求之權利,或於前揭退回併案審理部分由檢察官合法提 起公訴後,另行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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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