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附民原告 顏妤安
附民被告 陳怡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號六樓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0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陳怡婷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05號判 決被告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於起訴 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