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88號
TNDM,112,附民,288,2023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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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周玉娟
被 告 翁晨勛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翁晨勛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對象,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或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為限。若以非被告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其為不合 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二、經查,原告周玉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其中對象被告翁 晨勛,雖據原告指稱其為共犯詐欺,但其非本院刑事判決所 認定之共犯,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不合, 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此部分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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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