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黃玲倩
被 告 葉智崧
洪辰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