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佳琳
劉奕光
蔡雨澤
黃晴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154號、第4050號、第4051號、第12147號、第15840號、
第16792號、第21687號、第23257號、111年度偵字第8043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戊○○、丙○○、丁○○、乙○○均能預見提供自己名義為他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再以公司名義申設金融機構帳戶後,將公司名 義及公司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任意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 作為便利經營賭博網站等不法行為之犯罪工具使用,一般人 無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提供自己名下為負責人之公司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 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供該人將犯罪所 得款項匯入,可能遭作為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進而便利經 營賭博網站等不法所得之財產犯罪工具使用,且於提領後即 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去向以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戊○○、丙○○、丁 ○○為取得一定之人頭費用(詳下述,乙○○擔任人頭之費用係 由丁○○取得,乙○○未取得人頭費用),戊○○、丙○○、丁○○、 乙○○分別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幫助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不確定故意,丙○○、戊○○經由陳志 漢(另行審結)仲介(戊○○為陳志漢配偶,丙○○為陳志漢表 弟),丁○○亦經由陳志漢仲介(丁○○為陳志漢友人),惟因 丁○○名下已有開設公司,故丁○○再仲介女友乙○○,提供予葉 清源、秦國慶(葉清源、秦國慶均另行審結)等人,透過馥 華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林阿玲(另行審結)協助,設立人頭 公司並以人頭公司開設金融機構帳戶交付葉清源、秦國慶等 人作為經營賭博網站使用。於107年10月18日設立群藝數字 有限公司(下稱群藝公司),107年10月19日設立智統數字 有限公司(下稱智統公司)等人頭公司,丙○○於107年10月1 8日起至109年4月5日止,戊○○自109年4月6日起至110年2月7 日止,先後擔任群藝公司名義負責人;乙○○則自107年10月1 9日起至110年2月7日止,擔任智統公司名義負責人。並以群 藝公司名義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2個 金融機構帳戶(下稱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 行等2個帳戶);以智統公司名義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等3個金融機構帳戶(下稱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並由林阿玲負 責為群藝公司、智統公司辦理公司設立、銀行開戶、記帳及 開立發票等稅務工作。
㈡葉清源、秦國慶取得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 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後,即與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 、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人(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 、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均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107 年11 月13日起至110年2月7日止,共同經營「歐博娛樂城」賭博 網站(網址:123tw.net )。上開「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 鄭進全代表1股占45%、葉清源1股占30%、秦國慶1股25%。鄭 進全為「歐博娛樂城」主要管理者,由其兄鄭志忠(即老二 )負責財務會計作業秦國慶、鄭進全、葉清源及會計鄭志忠 ,成立微信「新財哥」群組,暱稱分別為羽(秦國慶)、人 王(鄭進全)、源(葉清源)、老二(鄭志忠),並由鄭志 忠(老二)記帳,每週傳送賭博網站輸贏報表、藍新金流報表 向3名股東報告,並於短時間內即刪除訊息。「歐博娛樂城 」賭博網站網址為123tw.net,以提供百家樂、撲克牌、吃 角子老虎等線上賭博遊戲聚眾賭博,供國內不特定人輸入網 址進入遊戲網站網頁後,註冊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再點 選「儲值」,依選項以直接轉帳或至超商ibon購買點數之方 式儲值,賭資儲值可直接轉帳或透過藍新金流系統第三方支 付(即國內四大超商儲值,以1比1幣值轉換遊戲點數)。會員 再選擇網頁上之「真人遊戲」、「電子遊戲」等類型線上博 弈遊戲,博弈遊戲項目以「百家樂」為主,另有「骰寶」、 「輪盤」等進行下注簽賭,以所押注之賭局之賭博方式論輸贏 。賭客如欲將其點數轉換為現金,在該站網頁點擊「寶物出售 」或「託售」之選項,點數便可轉換為現金,由客服人員將彩 金匯入賭客註冊時指定之帳戶。並將犯罪結構區分臺南、宜 蘭地區,分工結構如下:⒈臺南地區:秦國慶於108年3月16 日成立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壹雲端公司,已解散 ),陸續僱用知情之葉家駿、曾聖詠、林信嘉等具有網頁程 式設計技術專業人士參與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之設計及管理 ,秦國慶、葉家駿再將相關程式管理帳號、人頭帳戶提供宜 蘭地區成員負責經營,復以歐博娛樂城不法所得,支應員工 薪水等相關開支。⒉宜蘭地區:鄭進全再交由其兄鄭志忠負 責處理賭博網站前台帳務報表,並以鄭志忠住所(宜蘭縣○○ 鎮○○街0巷00號5樓)作為接收秦國慶寄出人頭帳戶提款卡據
點。鄭志忠再找李旭民【李旭民再委由其妻陳鳳玉協助】, 進行上開人頭帳戶之ATM存款、提領、轉帳及匯款工作。 ㈢群藝公司、智統公司設立後,與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藍新金流)簽立「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賭客如要儲值賭資,即以系統提供藍新金流虛擬帳戶代碼 至4大超商儲值繳費,再由藍新金流支付扣除手續費後匯款 至上開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 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等3個帳戶。其他賭客亦可直接存匯款至上開群藝公司及智 統公司共計5個帳戶儲值賭金。秦國慶取得上開群藝公司之 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 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共計5 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以 郵包寄送至鄭志忠之 宜蘭縣○○鎮○○街0 巷00號5 樓住所( 收件人之姓名電話記載為不知情之陳秀珠、0000000000), 由鄭志忠收受後,將上開5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等資料交付李旭民【李旭民再委由其妻陳鳳玉協助】, 進行ATM 存款、提領、轉帳及匯款工作,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以洗 錢。並由葉清鴻、鄭志忠負責處理支付戊○○、丙○○、丁○○人 頭費用。戊○○取得109年5月至110年1月共9個月,每月1萬元 之人頭費用共計9萬元;丙○○取得一年,每月5,000元之人頭 費用共計6萬元,丁○○取得自107年10月至110年1月共28個月 ,每月1萬元之人頭費用共計28萬元。
㈡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⒈被告戊○○、丙○○、丁○○、乙○○於警偵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 於警偵、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林阿玲、陳鳳玉 、陳志漢、程馨、彭柔微於警偵、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智勇(已殁)於警偵中之供述。 ⒌證人黃騫玉、范瑞國卿、穆加德、張庭瑄、陳秀珠、馬禎鈴 於警偵中之證述。
⒍證人周冠霖、陳凱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⒎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關雲長 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虎頭城水族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築夢網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 務、天下菸酒商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智統數字有 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⒏藍新金流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2份、群藝數字 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智統數字有限公司會員資料 及交易資料。
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9年8月4日合金東臺南存字第 10900000145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 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110年03月 0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7521號函暨附件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9年8月4日合金東臺南存字第 10900000145號函暨附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
⒒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IP查詢資料。 ⒓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操作A 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 帳號:00000000000)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⒔被告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提款畫面 、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 提款畫面。
⒕被告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操作AT 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⒖智統數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⒗智統數字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⒘智統數字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⒙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 000)交易明細 (存款對帳單)。
⒚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 000)匯出員工交易明細。
⒛被告秦國慶永康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 明細。
被告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被告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 明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10年4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 4839108419號函文、被告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及交易整理表。 證人馬禎鈴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
人頭葉聰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
人頭葉聰文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匯款予 楊智勇之交易明細。
人頭葉聰文、林松輝、劉柏賢中國信託存摺影本。 被告鄭進全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
被告鄭進全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
被告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 易明細。
被告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與 被告林阿玲台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紀錄。 被告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現 金存款紀錄、被告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ATM存款紀錄。
被告李旭民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0年07月22日合金羅東字第1 100002430號函暨附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
被告李旭民扣案冬山鄉農會匯款單、存摺影本。 被告楊智勇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 易明細。
被告楊智勇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
被告楊智勇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被告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
被告戊○○扣案存摺影本。
被告戊○○(威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租賃合約書、現場搜索照片8張。
被告葉佳駿永康區農會薪資匯款明細。
被告程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調閱資料。 被告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暱稱「老二」微信 對話紀錄截圖28張、被告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與暱稱「新財哥」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26張、被告秦國慶
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 被告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被告 程馨手機(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 被告秦國慶手機與暱稱「老二」微信對話紀錄截圖20張、被 告秦國慶手機與被告葉佳駿微信對話截圖58張、被告秦國慶 手機與暱稱「老二」、「歐」、「柔」、「新財哥」及被告 葉佳駿微信群組對話截圖83張。
被告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被告 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與暱稱「「新財哥」微 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54張、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股東分配情 形。
被告秦國慶與暱稱「智統」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 被告秦國慶與被告林阿玲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被告秦國慶與暱稱「智統」(被告丁○○)對話紀錄載圖15張。 被告秦國慶與被告葉佳駿微信對話紀錄截圖58張。 WeChat-新財哥群組(藍新金流)結算表。 被告葉佳駿扣案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翻拍照片6張、被告 葉佳駿扣案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微信對話紀錄截圖8張 。
被告葉佳駿扣案筆電截圖14張。
被告葉佳駿扣案筆電行事曆截圖7張、被告葉佳駿扣案筆電金 流系統流程圖截圖1張。
被告曾聖詠扣案工作機LINE及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2張。 被告曾聖詠扣案電腦(扣案證物編號5-3) 畫面截圖53張、被 告曾聖詠扣案電腦(扣案證物編號5-1) 畫面翻拍照片2張。 被告曾聖詠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對話紀錄截圖14 張、被告曾聖詠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微信對話紀錄截 圖10張、被告曾聖詠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Telegram 對話紀錄截圖13張。
被告林信嘉扣案工作機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 被告林信嘉扣案電腦(扣案證物編號5-4)畫面截圖35張。 被告林信嘉手機LINE群組(内部技術群)對話紀錄截圖48張。 被告林信嘉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對話紀錄截圖10 張。
被告林信嘉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Skype對話紀錄截圖7 張、被告林信嘉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Telegram對話 紀錄截圖14張。
(被告鄭進全、證人張庭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 690號(南院刑搜字第7175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現場照片6張。
(被告鄭志忠、證人陳秀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 690號(南院刑搜字第7178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勘查採證同意書。
被告鄭志忠、李旭民住處距離圖表
被告程馨手機(門號0000000000)使用者基本資料和行動網路 歷程基地台與被告鄭志忠住所位置圖。
(被告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 搜字第627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領據、 現場暨扣押物照片12張、(被告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1號)搜索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 押之物證明書、(被告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 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 證明書、(被告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 號(南院刑搜字第627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被告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 刑搜字第6278號)搜索票。
(被告葉清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 搜字第700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押 物照片7張。
被告葉清源扣案電腦桌面記事本内容。
(被告林阿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被告李旭民、陳鳳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 號(南院刑搜字第7176、717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現場暨扣押物照片12張。
(被告楊智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號(南院刑 搜字第7179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被告戊○○、陳志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 南院刑搜字第6276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被告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
字第6275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被告陳志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 搜字第7001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被告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 字第7002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被告程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 字第700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物認領保管單。 被告彭柔微使用電話一覽表、使用者基本資料、通聯紀錄。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票聲請書暨附件調閱資 料一覽表、通聯記錄、網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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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清源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暱稱「源滾滾」與暱 稱「佳琳」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 。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 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 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 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 種,而以網路、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 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 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 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 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本件同案被告葉清源、秦 國慶、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 等8人參與經營管理「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並協助不特 定賭客充值及下注賭博,依上開說明,自屬意圖營利提供賭 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無訛。
⒉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係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洗錢防制法第3條 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 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 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戊○○、丙○○、乙○○提供自
己名義(被告丁○○提供被告乙○○名義)予同案被告泰國慶、 葉清源等人,被告丙○○、戊○○擔任群藝公司負責人,被告乙 ○○擔任智統公司負責人,再以公司名義申設金融機構帳戶後 ,將公司名義及公司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即群藝公司之合 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智統公司之合作金 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任意提 供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等人使用,經同案被告秦國慶、 葉清源及其所屬「歐博娛樂城」線上賭博網站成員即同案被 告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人 作為收受賭客下注金犯罪所得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 無證據證明被告戊○○、丙○○、丁○○、乙○○有直接參與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充其量僅足認定係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 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洗錢之犯罪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洗錢之犯行。況使用他人帳戶犯罪者 ,本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自己身分而逃避檢警追緝,是被 告戊○○、丙○○、丁○○、乙○○雖對使用其名義為負青人之公司 帳戶者,將利用其所設立公司帳戶作為線上賭博及洗錢犯行 之犯罪工具,有不確定故意,然其主觀上有無將使用該公司 帳戶者所實施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及一般洗錢犯行,視為己身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實非無疑 。是本案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丙○○、丁○○、乙○○ 與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 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8人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 被告戊○○、丙○○、丁○○、乙○○將前揭群藝公司及智統公司之 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交付「歐博娛樂城」線上賭博網站犯罪者 使用之犯行,僅止於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
⒊查被告戊○○、丙○○、丁○○、乙○○既能預見其提供交付群藝公 司、智統公司及上開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同案被告 秦國慶、葉清源等人任意使用,可能於同案被告秦國慶、葉 清源等人及其他成員即同案被告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 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人不法犯罪經營線上賭博網站, 遂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時,供 上開同案被告秦國慶等人作為不法收取下注金等款項之用,
且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並容任該結果之發生亦不 違背其本意,自有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犯行。核被告戊 ○○、丙○○、丁○○、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因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被告戊○○、丙○○就提供 群藝公司及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 帳戶,被告丁○○、乙○○就提供智統公司及公司名下之合作金 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予「歐 博娛樂城」線上賭博網站之犯行,分別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內,分數個舉動同時或接續反覆施行,而分別侵害同一 之法益,且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 行較為合理,被告戊○○、丙○○、丁○○、乙○○應認為均僅成立 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之接續犯實質1罪。被告戊○○、丙○○、丁○○ 、乙○○分別以一提供交付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同時觸 犯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等3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⒋又查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戊○○、丙○○、丁○○、乙○ ○,均明知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李 旭民、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8人將以其等所提供交付 之群藝公司、智統公司及上開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經營 「歐博娛樂城」線上賭博網站犯罪工具使用,及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屬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被告戊○○ 、丙○○、丁○○、乙○○本案犯行應各成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之接 續犯實質1罪。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戊○○、丙○○、丁○○、乙○○ 均有幫助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故意,且認為被告戊○○、丙○○應 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被告丁○○、乙○○應成立幫助一般 洗錢罪3罪,而應數罪併罰等語,尚有未洽。另公訴意旨雖 未敘及被告戊○○、丙○○、丁○○、乙○○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然該部分犯罪事實 與公訴意旨起訴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被告戊○○、丙○○、丁○○、乙○○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犯行 ,在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依幫助犯減輕:
被告戊○○、丙○○、丁○○、乙○○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⒊被告戊○○、丙○○、丁○○、乙○○本案幫助一般洗錢罪犯行,同 時有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之減輕 事由,應依序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減輕,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量刑、緩刑及沒收:
㈠量刑:
爰審酌被告戊○○、丙○○、丁○○、乙○○提供交付之群藝公司、 智統公司及上開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經營「歐博娛樂城 」線上賭博網站犯罪工具使用,助長民眾不思努力卻以投機 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有害於社會善良秩序,被告戊○○ 、丙○○、丁○○、乙○○本身雖未實際參與線上賭博網站的犯罪 行為,然其所為幫助行為,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離及困難,間 接助長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洗錢犯 行,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戊○○、丙○○、丁○○、乙○○犯後已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兼衡被告戊○○智 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物業管理員工,每月收入約新 臺幣(下同)3萬7千元,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7歲、 11歲),與配偶、子女、公婆同住,須扶養子女、公婆;被 告丙○○智識程度為高中一年級肄業,入監前在菜市場賣菜, 每月收入約3萬5千元,未婚無子女,與祖母同住,需扶養照 顧祖母;被告丁○○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營建工程 人員,每月收入約3、4萬元,未婚無子女,與女友即被告乙 ○○同住,需提供家用給父母,此外無需要扶養的人;被告乙 ○○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保母工作,每月收入不一 定,視照顧小孩人數而定,約3至5萬元,未婚無子女,與男 友丁○○同住,需提供母親生活費用每月約2萬元等之家庭、 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 示之刑,就罰金部分,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附條件緩刑:
查被告戊○○、丁○○、乙○○前均未曾受有刑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符合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緩刑宣告要件,被告戊○○、丁○○、乙○○ 先前既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已坦承犯行,認有 悔悟之意,其自發性的改善更新之期待可能性甚高,日後的 生活中再度犯罪之可能性顯然甚低,信無再犯之虞,審酌上 情,認其等所受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諭 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再為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 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對國家社會有所回饋,且使緩刑宣告不 致輕易遭到撤銷,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被告戊○○並 依刑法第74條第8款規定;被告丁○○、乙○○並依上開刑法第7 4條第2 項第4 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戊○○應接受法治教 育3場次;被告丁○○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 支付2萬元,並應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被告乙○○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並應接受法治教育1 場次。另被告戊○○、丁○○、乙○○均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 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 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 刑暫不執行之恩典,倘被告戊○○、丁○○、乙○○未遵循本院諭 知之前述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或被告戊○○、丁○○、乙○○ 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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